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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022-00391 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通医保办发〔2022〕60号
成文日期: 2022-08-15 发布日期: 2022-08-2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上线省医保信息平台参保征缴功能调整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1/2022-00391
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通医保办发〔2022〕60号
成文日期: 2022-08-15
发布日期: 2022-08-2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上线省医保信息平台参保征缴功能调整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上线省医保信息平台参保征缴功能调整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8-22 16:5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参保征缴功能上线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办发〔2022〕14号)要求,稳妥有序推动上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参保征缴功能应用,确保全市参保征缴业务全面、安全、平稳切换,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调整相关医疗保障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参保人员个人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二、2022年对在上线省平台征缴功能后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未按规定一次性预划的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期初一次性划入改为缴费后按月划入。

三、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在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自补缴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追溯享受。

四、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当年选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时应足额缴纳当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费。

五、新出生的婴儿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且足额缴纳出生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费用发生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未缴纳的,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我市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及西藏民族中学的学生,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首次在我市参保的,待遇享受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续保的,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关于南通医保和人社征缴业务系统拆分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通医保办发〔2021〕49号)中除“职工医保征缴变更申报期调整为上个月11日至当月6日”“灵活就业人员中断补缴的,按当期本人缴费基数执行”“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从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的下一个申报期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以外,其他规定停止执行。

本通知从我市上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参保征缴功能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关于上线省医保信息平台参保征缴功能调整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